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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类型的分类研究,必然是首先设立一个(或几个)标准,然后以之衡量待分的作品,从而达到分门别类的目的。标准尺度是否具有科学性,将会直接影响分类结果的准确与否。
张汉良根据中国古典小说分类学中的一些混乱情况,探讨了分类标准所具备的性质和功能。他说,在宏观角度方面,纪昀粗略概括古典小说时指出:“……迹其流别,凡有三派:其一叙述杂事,其一记录异闻,其一缀缉琐语也。”(《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这种说法便十分武断,以致令人困惑不解。实际上,他划分出来的这三种类型,完全可以并为一类。无独有偶,日本学者盐谷温把唐传奇分作野史、游侠、言情和志怪四类(见于他的《中国文学概论》),也让人感到十分困惑。他的标准至少包括下面四种:
(一)是否逼近现实——第四类;
(二)是否逼近作为叙事体的正史——第一类;
(三)主人公或其他人物是何身份——第二类;
(四)人物(即男女)之间有何关系——第三类
这是同时兼用多种互不相干的标准而造成的混乱。同时采用多种内容和形式上的标准是可能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但这些标准在文本内必须起到组织或连贯结构因素的能动作用。
在微观方面,母题索引和作品分类有时被混为一谈,例如,《太平广记》卷四二六至四三三中所收的数十篇传奇故事,均列在了“虎”的名目之下。这其实是建立母题索引的做法,不能等同于划分类型。我们只消考察一下《张渔舟》、《中朝子》、《张逢》和《崔韬》这四篇故事,就可以看出,它们因有共同的母题即被列为一类是很不恰当的:
《张渔舟》显然是个动物寓言( fable );《中朝子》 纯系一个人的冒险故事,篇中所写的老虎仅仅充当代理者,充其量只是个弗莱所说的“奇妙之物的象征”(《同一的寓言》);至于其他两篇,则是从自然和超自然两个方面关联现实的幻化故事。这两篇也有不尽相同之处:第一,《张逢》几乎完全与道德说教无缘,《崔韬》则交待了禁忌观念,它的建立和违犯时的惩罚。第二,《张逢》里只有一个主要人物,《崔韬》则涉及两个同等重要的人物。由于第二点,《张逢》便成了以单行为者为脉络的故事,《崔韬》便成了以双行为者为脉络的故事;结果,两篇故事里的功能 17 类型有所不同。
……我们还需要辨认这四篇故事在读者眼中的不同层次的逼真性。《中朝子》里的世界只有单一层次,即人类现实。《张渔舟》里的很可能是超自然的世界,以神话故事为特色。这篇故事里那只感恩不尽的老虎,虽然未被写成能讲人语,但举止动作与人无异。……两篇写幻化的故事,与托多洛夫的幻想故事相近。崔韬对待看房人和妻子的态度,以及他自己的死——更不用说阐释者加在文中的说教——使这篇故事成了一则志怪,甚至一则寓言。《张逢》虽不做任何(实在的或超验的)解释,但近似幻想故事。因此,从读者反应和文学实用意义来判断,这四篇故事起码应该分为三种类型,而用一种非动因化的母题“虎”,是不能做出充分的解释的。18
不难看出,张氏在此想着重说明,一个母题充当分类标准时,必须具有组织原始材料、推动情节发展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动因化”(motivation)。这个术语源自俄国形式主义,按照乔纳森·卡勒说法,它“是这样一种过程,即在作品内通过显示其组成因素并不是武断(即缺乏内聚力)结合,而是在我们称之为‘功能’的方面颇具包容力量的事实,来证明它们的存在合情合理。”19 所以 ,张汉良也援引卡勒强调,文学类型的分类并非与“动因”无关,而且文类理论“必须试图解释,是什么因素组成了支配文学阅读和写作的功能类型。”20
中西文类并非无分巨细,总是一一相应。给中国既有的文类确定一个贴切的西文译名,换句话说,在众多的西方文类中给它寻找一个近似的对应物,实质上即是把它们划为同一类型,堪称是特殊的分类研究。寻找对应文类与上一节介绍的平行比较——那是关于中西双方业已存在对应关系的文类所做的比较——有所不同,这种研究也常常涉及文类划分的标准问题。
越是细小的类型,越有突出的特点,在中西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就越不容易。举例来说,“赋”这一类型既像诗歌,又像散文,一经译成西文,便出现了译人人殊的现象。康达维(David R. Knechtges)力排众议,认为译作“rhapsody”比较贴近原意。其理由如下:“赋”原有“展示”、“铺叙”的意思,汉代以前在宫廷里有赋诗之举,西汉时还可朗诵赋作。这种作品通常以韵散并用、骈言偶句、多杂对话、铺张词藻、排比物类、语言艰涩为其特点。西方的“rhapsody”(古希腊的一种史诗)也是这样的一种文类。吟游诗人或宫廷诗人(名为“rhapsode”者)经常即兴创作或者吟诵这类作品。“赋”的表现媒介与“rhapsody”很相像(但这样说并非意味着“赋”即是“史诗”,尽管有些“赋”不无史诗的特点),赋作者在很多方面也就是“rhapsode”,中西这两种作品都展示迷狂情绪、壮观景象和强烈感情。因此 ,两者可以对译。21 康氏的辨析不仅注意到了中西文类本身的内在特点,而且注意到了它们创作和流传的外部环境。
然而,这种称述需要格外小心,如凭想当然就等量齐观,往往会名不符实。
在多尔·J·利维(Dore J. Levy)的 《中国汉末至唐代的叙事诗》(达勒姆,1988)一书中,所选的叙事诗范例包括白居易的《长恨歌》与《琵琶行》、王维的《桃源行》、蔡琰的《悲愤诗》、以及韦庄的《秦妇吟》。这引起了欧阳桢的批评。他说,作者一开始就没有仔细分辨中国非抒情诗的种种细类,如寓言诗、讽喻诗、明事诗、辞赋、民谣、赞美诗、沉思诗、悼亡诗等等,其中有很多并不是叙事诗。而把上面五篇相去甚远的诗作划入同一个范畴,也是缺乏内聚力的:白氏的《长恨歌》是诗体传奇,《琵琶行》是个人沉思录,王诗是诗体仿作,蔡诗是自传体感伤之歌,而韦诗是关于史实的发抒。利维把 “视点”(point of view)、“塑造人物”和“连续结构”当做叙事作品的三个要素,并且暗示说,它们“帮助制造身临其境之感,与代表抒情诗的综合感(the sense of integration)有所不同”。针对这一看法,欧阳氏做了进一步的分辩:
只是篇幅较长不能算作标准,视点也不能算。主题不是决定因素,描述也不是。关于叙事,唯一能够既适合传统又适合现代的概念是:它在讲述一个故事。
他认为,利维关于叙事诗和抒情诗的对照,是不无道理的(尽管她低估了某些叙事诗的综合感,和许多抒情诗的身临其境感),但她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抒情诗体现单一的语吻,传达偷听思维的感觉;叙事之作是在向读者讲述什么,仿佛读者即是面对面地聆听讲故事者的听众。”这一点,西方一些学者早已有了明确的阐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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