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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最”遭罚 炒货店冤吗?

作者:网络     来源:全息网     时间: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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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街头巷尾,很多小摊、小店自称“天下第一”、“独一无二”,公众也早已习惯此类广告。然而,近日却有商家因此收到一笔20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了网友的吐槽。殊不知,执法部门所开具的20万元罚款,并非空穴来风,具有正当和合法的依据。其实,公众的疑虑和纠结,依然在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对象和标准,是否会具有选择性,甚至采取差别化的执法方式。要解答公众的疑问,只有尽快列出标准和范本,杜绝出现选择性执法情形。这样,才能强化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避免引发广泛的质疑和吐槽。
 
新闻解读
  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1月14日 《钱江晚报》)
 
网评员观点面对面
  龙敏飞:为何,还是会有人觉得这样的处罚有些过分呢?这一方面,是反思法律本身的一次机会,当法律的处罚引发公众的争议时,说明法律有必要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以便让法律本身更具民意基础,毕竟法理不外乎人情。另一方面,这也是一次反思政府部门工作的契机。众所周知,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法律顾问,也不是所有的创业者都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现实下,政府部门的工作,就应该有所延伸。
 
  何勇:对于“最优秀”炒货店被罚20万元引起争议一事,立法者、执法者应当检讨、反思,有必要考虑完善、修改这一规定,或者进一步细化这一规定,不能搞“一刀切”,让经营者和执法者都能更好的操作。当然,在没有修改规定之前,执法部门通过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最终处罚,这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值得肯定,也该成为处理这类违规广告行为的执法标配。
 
  王琳:广告法引入惩罚性罚款来震慑广告违法者,并预防后来者,这无可厚非。国人饱受虚假广告之苦已久,太需要“史上最严广告法”来解套了。从法律权威的树立来看,“史上最严广告法”还需辅以“史上最严执法”。去年广告法的修订,在媒体的聚焦之下也曾引发全民围观,一些广告从业者反应迅速,对“禁用极限用语”也多有吐槽。甚至,有一些段子手在第一时间就以广告策划的方式戏谑了这一修订,诸如“好到不能写进广告里”“价格优惠到违反广告法”等,都曾在朋友圈内多次刷屏。
 
  张立:在《广告法》尚未修改之前,在对老方使用“最优秀”是否存在欺骗,或者欺骗多少的情况下,老方还是要遵守《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及时“去最化”。还有,市场监管局的执法力度也不能减弱。在考虑好诸多因素后,不管老方是否因“最优秀”糖炒栗最终被罚款20万元,对于老方,对于《广告法》都是一个检视、调整自身行为的有利契机,也都是一个应该被尊重的适法过程而被牢记。
 
  张传发: 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先前,人们讨厌“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渐渐地才“酒香也怕巷子深”;但,“大浪滔滔”,难免“泥沙俱下”,不少企业做起广告来,总是往最好里说;这其间,特别房产广告,动不动就是“国际新都”、“帝王豪郡”,栽下10棵树说那里是“花园”,挖一个小塘说是“一汪大湖”,最为典型的是,广告上说的“上海学区房”,其实是位于浙江嘉善的一个楼盘,有人就敢于如此”胆大包天,就敢于如此厚颜无耻,中国企业的广告也的的确确应该“执法必严”了。
 
  刘建国:公众的疑虑和纠结,依然在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对象和标准,是否会具有选择性,甚至采取差别化的执法方式。面对如此众多的广告,偏偏对“最优秀”的炒栗子下手,如此的重罚手段面前,就可能引发执法信任危机。法律的存在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一碗水端平”,在法律面前没有遁形者。尤其是,要避免执法具有空白和缝隙,不要让个别或少数人“中枪”,而是涵盖所有行为人,避免出现“漏网之鱼”。
 
网友声音
  @香山红叶九月始红:罚的好,这种自吹自擂的企业太多了。
 
  @听见风儿:法律面前讲人人平等,小企业也好大企业也罢,触犯法律就得打击就应该受到惩罚,只不过相对小企业罚的可能多的是压力,大企业的话也就等于毛毛雨。
 
  @微爱558:惩戒是应该有,不过20万是不是过了点?
 
  @青春在线呢:广告法规定,不能含有很绝对的字眼。
 
  @曹孟德6啊:现在人民对有些法律并不怎么了解,再说了做小本买卖,一开口就要20万也太多了吧。我希望相关的部门应该罚少一些,并说明原由。让《广告法》能让更多的人让了解。
 
  @素颜Sally:我怎么感觉是在挑软柿子捏。说“最”就是虚假宣传吗。那电视上播的那些广告问题不更大吗。
 
  @吉林大风:这么大额的罚款,就不能先警告吗?
 
  @冈复白甩201509:罚款不是目的。让消费者不被虚假广告欺骗才是重点。所以从那些大商家里下手比较合理。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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