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议案
国函〔1994〕11号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适应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推动 劳动制度革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掩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固和谐的劳动关系,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草拟了《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 鹏(印)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范文二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国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
一九八O年和一九八一年先后颁布施实的《中华国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收外商投资,增进中外经济技巧合作和交换施展了首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革新开放的不断深入 和发展,这两个法律在实际履行中日益显示出不够完善 ,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增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改良外商投资环境,妥帖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经过广泛 调查钻研,征求意见 ,讨论修正,在总健壮践经验的根基上,草拟了《中华国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个草案,国务院已于一九九O年十二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抉择提请第七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中提出的意见 ,国务院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正,现将修正后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送上,请予审议。
国务院总理李鹏
1991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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