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除了拥有外在的、实用的、功利的价值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拥有内在的、看似无用的、超越功利的价值,即精神价值。
关于精神,可以有诸多不同的定义。我们一般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界定精神这一概念的:它是人内在的一种意向性存在,是人的理性与感性诸多心理因素的有机统一,是人不断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一种心理活动过程。因而,精神的价值不同于物质的价值,精神价值是内在的、本体的、不断超越自身的。文学艺术的创造活动是文学艺术家的精神活动,文学作品属于人类的精神产品,文学艺术的接受鉴赏也属于人们的精神领域的活动,所以,文学艺术的精神性价值应当是其自身最为内在的、基本的价值所在。正如早期的德国现象学学家Moriz Geiger指出的,“在艺术作品中,存在着一些构成其价值的确定的特性,那就是艺术的精神性价值的特性,即它并不为实现某种目的而服务的手段。这些价值是作为存在于作品之中,作为被包含在艺术作品之中的特性而被人们体验的。”
艺术,在履行自己的种种“服务”职责时,反而已经忘记了什么是它自己,而我们在拥有过多“艺术作品”时却失落了“艺术的精神”。
艺术,并不仅仅是工具,甚至也并不总是“作品”。艺术在本质上是一种生存方式,生活态度,生活的内涵,是生命赖以支撑的信仰。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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