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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喻的文化根柢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西方文论与中国文学     时间: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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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修辞学中,隐喻只不过是一种辞格,但取譬设喻的行为(包括其主导思想和操作方式),却与它赖以孳生的特定文化密切相关。这一点,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关注,他们由此展开了探寻中国隐喻文化根柢的讨论。
  余宝琳说,亚里士多德强调,隐喻不单纯是个语言学现象,更重要的是一种认知方式;它是通过给无名之物以名称,而传送新鲜知识,而使我们得以认知(《修辞学》);而且它是天才的一种标志,因为一个隐喻佳构暗含着从不似之物发现相似之处的直觉理解(《诗学》)。自此以降,许多学者在强调隐喻因素之类似性的同时,也强调两者来自迥然不同的存在领域;也就是说,强调诗人运用隐喻,是在毫无关联的两种事物之间寻找类似点,建立新关系,尽管它们从本体论上说可以是一个具体,一个抽象,或者一个可以感知,一个难以接近。她又援引多家阐述以为论据,其中包括海德格尔( Martin Heidegger )的观点:
  置换和隐喻概念虽不能说基于可感事物和不可感事物、实在事物和非实在事物之间的分割,但可以说基于彼此之间的区分;它是名为“玄学”之物的基本特征,而且它把自身的本质特点授予了西方思想。……隐喻只在玄学范畴内而存在。
  ——《基本原理》
  她还认为,西方的隐喻观与西方的抒情诗观是一致的,均可上溯到模仿说。这种观点有两个要点:第一,既然是模仿,也便有了虚构性;第二,抒情诗与其他文类的区别,在于模仿的方式或题材。而在中国,很早就产生了一种“抒怀动人”的抒情诗观,正如《毛诗序》所述。后者的某些设想虽与西方诗学相类似,但其以为根基的世界观却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中国本土哲学基本上属于一元论范畴;它所揭示的宇宙原则——“道”既超越任何个别现象,又内在于这个世界之中,并没有一个外在于、高出于、或者在类别上不同于实物层次的领域。因此《毛诗序》设想,诗人内在之情自然会找到相关的外在形式和外在行为,诗歌也会自发地应合、影响并体现政治秩序和宇宙秩序。主客间或事物间的关联,在西方大体被归为诗人的创作技巧,而中国传统则认为是事先已经建立起来的东西。中国诗人选取意象实际上是在“引譬连类”,使之“同类相动”。所以,中西诗人取譬设喻的方式,也自有不同的特点:
  中国的诗歌意象有别于西方的隐喻,并非暗涉与具体世界根本不同的另一世界,或者在可感之物和超验之物中间重新建立对应关系。这些关联已经存在,它们被诗人所发现,而非创造。
  因此余氏争辩说,这种意象的功用,不似西方意义上的“隐喻”(metaphor),而是一种“例释”或“体现”,与西方的“提喻”(synecdoche)或者“换喻”(metonymy)相近。28
  在这个问题上,汉学家有不同意见。高友工和梅祖麟根据雅各布森的“对等原理”,认为“如果两个词或两个短语因意义相同或相反而互相作用,‘隐喻关系’就得以维持”。他们的定义十分宽泛,据此所划分的类型连“借喻”(如“泠泠七弦上,静听松风寒”)、“拈连”(如“玉阶生白露”)、“拟人”(如“落花如有意,来去逐船流”)等辞格,也被包括在内了。29余氏指出,他们的理论基础除了对等原理之外,还有布鲁克-罗斯(Christine Brooke-Rose)的理论,即隐喻是“一词被另一词的替代,或者一物、一说、一人与另一物、另一说、另一人的认同”(《隐喻语法》)。如此界定,远远离开了西方传统上强调名称替换或转移的做法,因此其外延暧昧不明。30
  余宝琳认为,正因为中诗隐喻缺少西方那种一实一虚的类型,使一些学者觉得中国诗歌基本上是非隐喻性的;并且认为,叶维廉和宇文所安分别从极不相同的角度暗示了这一特点。原来叶氏争辩说,中诗里所写事物无不自指,并非他指,因为诗人从不“把自我观点强加于现象之上”。“诗人(按:指王维)甚至在写作之前就变成了现象本身,允许其中的事物照原样出现,而不沾染智识。诗人从不涉足其间,他之视物一如物之视物。”宇文氏则认为,在唐代诗歌中除了少数例外(如允许象征和虚写的乐府),大多诗篇所呈献给读者的不是事物本身,而是特定诗人对事物的感知和解释。诗篇所涉及的任何“他者”(other)只出现在诗人实在的世界里。换句话说,“新批评”在此派不上用场,因为“中国文本”没有“那种贯穿于西方现代文学阅读模式里的关于虚构性和隐喻真理(a metaphorical Truth)的设想”。31
  斯蒂芬·博肯坎普(Stephen R. Bokenkamp)不同意余氏的看法。他从西方“metaphor”的定义 32 出发,认为两种成分有无时空间隔,是否一实一虚,均无妨碍。至于中国诗学,他说,早在唐代《赋谱》就将“比喻”分作“明比喻”(即“明喻”、“显喻”)和“暗比喻”(即“隐喻”)两种类型。一般说来,“比”可解作“比较”、“明喻”,“喻”可解作“隐喻”,如“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此善喻也。”(《汉书·贾谊传》)当然,也偶见两者交互使用的例子。由于“比”是“六义”之一,事情益加复杂起来。所谓“比者,喻类之言也”(挚虞《文章流别志论》)、“因物喻志,比也”(钟嵘《诗品》)等论述,反而模糊了两者的界线。“兴”也往往被视为隐喻,如“比显而兴隐”(孔颖达《毛诗正义》引郑众说)。接着,他对与“类”字有关的概念做了剖析。东汉王逸《楚辞章句·离骚前序》云:
  《离骚》之文,依诗取兴,引类譬喻,故善鸟香草以配忠贞,恶禽臭物以比谗佞,灵 美人以媲于君,宓妃佚女以譬贤臣,虬龙鸾凤以托君子,飘风云霓以为小人。
  问题是,他争辩说,如何理解“引类譬喻”一语:是取用“同类之物”还是“异类之物”来构成隐喻。余氏主张前者,在她看来,“女子与大臣、香物与忠贞、神灵与君王之间”,存在着“业已建立、不证自明和真实无误的关联”(上引余著,第116 页)。但通观全文,疑窦顿生,“云霓”并非总是“以为小人”。“云”在早时常预示山岳女神的出现,后来多喻游子;霓虹则一直是雨龙行天的象征。33 而且文中所用“托”、“配”二字,似与事先存在既定比较的看法相抵触。“类”有种种用法,有时指外表相同的现成物类,如鱼、鸟、木、石之属;有时又指“内聚物类”(inherent categories),即可以结构原则如阴阳五行所界定者。博氏大量引用了佛经经典,证明“比喻”或“譬喻”可能兼涉实虚。随后他继续说,白居易曾批评《离骚》以“香草恶鸟”作比,是“义类不具”(《与元九书》),很可能指喻体、喻旨不合。《赋谱》明确要求逻辑性,认为佳喻应该喻、旨相含,若是以实证虚,尤应如此。他最后说,人们为取譬设喻而认同两种成分时,必然会优先考虑某些特点,而排斥其他特点。这种现象是由文化和语言决定的,因此局外人每每觉得中国隐喻难以理解。然而,我们不能由此遽下结论,认为他们的“譬喻”很神秘,违背语言学,并且缺乏逻辑性。34
  程纪贤侧重从语言学角度阐释这一问题。他说,中诗富有隐喻和象征意象,日常会话也多用隐喻,甚至用于表达抽象的想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汉语书写体系的特殊性质。全部汉字通过联络事物和互相联络的纽带,组成了一个隐喻-换喻系统(a metaphorometonymic system)。每个汉字勉勉强强算得上是一个潜在的隐喻;它自身既是完整的,又是多变的,还能相当自如地与其他汉字相结合。汉字或其所荷意象的并置,常常形成鲜明对照,产生丰富意蕴,几使拼音文字望尘莫及。例如,“人”“言”为“信”,“天地”为“宇宙”,“苍松挺竹”喻“正直”、“纯洁”。35
  西方汉学家的意象研究,涉及到了意象和意象组合的定义、类型、性质、功用以及文化根柢,其范围十分广泛,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下面我们在中西比较的基础上做一扼要总结。
  诚然,“意象”一词并非舶来品,我们也自有传统的诗歌“意象”说,但这种学说的发展却走着一条截然不同的道路。略而言之,“意象”的前身为“象”,源于《易》(《系辞》“圣人立象以尽意”),大辩于魏晋(关于言、意、象),及至南朝,刘勰始用这一术语来描述文学创作过程:
  ……然后使玄解之宰,寻声律而定墨;独照之匠,窥意象而运斤。
  ——《文心雕龙·神思》
  从此以后,“意象”便以种种面貌活跃在文学批评之中。第一,它有一些近似术语如“境象”、“兴象”,与之混用;第二,它有合有离,运用灵活,例如“意象玲珑”、“意广象圆”36;第三,若分用,“意”有时通“情”、“理”、“神”,“象”有时通“景”、“物”、“色”等等;第四,“意象”说与“赋比兴”说密切相关,37 因为两者均以意象运用为立论的根基 ,鉴于此,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潜理论。显而易见,我国的“意象”说实际上也有丰富多彩的内容。
  正因为如此,中西学者在界定和运用“意象”一词时,自然言人人殊,纷纭莫定。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分歧点,那就是或者把它视为“意中象”,或者视为“意加象”。前者比较宽泛,是指艺术构思或艺术想象中的任何形象。无论是诗人构思时原有的,还是读者读后创造出来的;无论是形诸笔墨的,还是仅存于诗人头脑之中而难以描述的;无论是诉诸读者感官的,还是以其荷载的意蕴而引起读者理性认识的:所有这一切,无不包括在内。后者比较狭窄,仅仅指那些由于附有抽象事物而构成比喻、象征、寓托或暗示的艺术形象。这样去界定,尽管读者的再创造可能会得到默许,但评论家往往要怂恿他去捕捉诗人的原意。从上文所选的研究实例中不难看出,我们倾向采用广义的定义。
  如果承认广义的意象,实际上就等于承认意象的两种基本性质——具象性和包孕性。显而易见,具象性是它“与生俱来”的性质;只是在语言艺术中,其所具之象必须借助“心灵的眼睛”去观察,去玩赏,不必尽然如眼前的实物,令人寓目可得,那些确实浮现于脑海之中却又说不出、写不来的艺术形象尤其如此。包孕性则指它荷载抽象事物(如哲理、意向、情愫等)或关联其他具体事物的性质,这是在诗人艺术匠心的熔铸中,后天获得并逐渐得以强化的。两者相比,具象性更直接涉及意象自身的本质特征,包孕性则更集中代表诗歌语言的艺术特征,两者均是界定时不可或缺的条件。至于意象的瞬时性(参见上文所引庞德的定义),即使在意象派诗人、甚至庞德自己的创作中,也不是规范创作的通则。至于鲜明性和具体性,不过是对具象性某种表现的强调,如前者即专指具象程度较强的意象。至于暧昧性和沿袭性,一般说来,则与汉语作为诗语或者诗人写诗习惯有关。所有这一切,都不能构成定义意象的充要条件。
  如果承认意象的两种基本性质,也就等于承认它有两种基本作用——描述作用和指涉作用。前者的体现,在于意象诉诸感官而引起一种如身临其境的艺术感受,至于是否会由此引起进一步的思考倒不十分重要。写景诗,应该说是意象发挥描述作用的范例,诗人利用种种意象,为的是在读者面前展示一片栩栩如生、真实可睹的画面。我们也许会发现,譬如说这首写景诗传达了诗人的闲适心情,那首写景诗透露了诗人归隐的意向。但这种从整首诗反映诗人情志的指涉作用,自与意象本身的指涉作用有所区别,单看“小桥流水人家”,何以见出飘零游子的孤寂心情?而指涉作用的体现,则在于意象诉诸智识而引起理性思考,至于是否借助意象的描述作用,也是第二位的。这种作用小可见于比喻、借代等辞格,暗示、象征等局部艺术手法,大可见于讽谕诗、寓言诗等诗歌类型。然而,还有一些复合意象或意象组合,其组成部分犹如“人面桃花相映红”,令人难以辨别它们是在描述,还是在指涉。无论遇到那种情况,意象具有这两种基本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
  鉴于以上所述,我们认为可对诗歌意象做如下界定:
  意象是在心理上引起某种体验(尤其是视觉体验)或者传达某种意蕴的艺术形象。
  揭示意象运用的艺术手法,是意象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学家提供了一些视角和途径,有的还欲图深入字面之后或文化根柢,去探索意象艺术的奥妙。不过,这些探索尚有待于进一步开拓和深化。
  应该指出,意象毕竟不是诗歌的全部,它充其量是一种特殊的诗歌手段。正如弗莱所说,只是这种那种意象的运用,并不足以使诗歌成为佳作;诗人还需要通贯始终的敏感力,和其他的结构力量。换言之,意象若被运用,就必须是一个较大整体的组成部分,而不可能在其本身之内或以其本身另外组成一个整体。38 按照叶氏指示的观察角度去欣赏王维的《终南山》,显得步调失宜,游踪紊乱,就是这个道理。诗人根据律诗的要求,设置起承转合的艺术框架,随即便形成了统率所有意象的结构力量。看来,割裂意象与意象、意象与其他因素的联系,乃是欣赏与研究意象艺术的大忌。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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