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形成过程中,将有各种文稿、文本产生,它们在内容、外观形式以及效用方面均有很大区别。
1.草稿。公文的原始文稿,包括有讨论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草稿、修改稿等多种形式、是草拟成文的未定稿均供讨论、征求意见和修改审核使用,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草稿的外观特点是没有生效标志(如签发、用印等);文面上常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案”、“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标记大都位于标题下方或右侧加括号。
2.定稿。又称原稿,是已经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即业经机关领导人审核并签发,正式会议讨论通过或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的文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3.正本。根据定稿印制是供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
4.副本。再现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备存查,知照使用。与正本在内容上并无区别,只是作用不同。
5.试行本。法规文件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法定效用。试行本主要适用于发文机关认为公文内容待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可能将予修订的情况下。试行本的外形特征主要是在公文标题中加注稿本标记,一般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试行”字样。
6.暂行本。法规文件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暂行实行期间具有法定效用。这类公文在标题的文种前有—“暂行”两字,如《×市鼓励外商在××工业开发区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7.修订本。对已经发布生效的文件,在实行一定时期以后进行修改订正再行发布时使用的文本。修订本具有法定效用。修订本的外形特征除与其他正本相同之外,需要作出稿本标记,可在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不同文字稿本。同一公文在形成过程中,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撰制时,不同文字所形成的内容相同的文稿或文本在效用上相同。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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